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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05 15:4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3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质、国家级高企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20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3年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23年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4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系统登录与填报


方法一:直接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进入“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方法二: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fujian.gov.cn)→搜索输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定位“厦门市”→“立即办理”→“访问第三方网站”跳转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陆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国高认定系统后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系统操作


详见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系统操作指南(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清单要求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均采用双面打印。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


(四)专项报告


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7)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本详见附件8)。2023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及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通知公告中查询。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尚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范本详见附件9)。


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七)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


四、特别说明


(一)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建议也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申请。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资金;


(二)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向市高新协会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的培训、辅导、咨询及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投诉举报;


(三)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市高新协会可免费为企业提供申报辅导服务。为减少企业现场等待时间,协会已开通微信预约辅导服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即日起至每批网上申报截止日前可到“厦门高新协会”微信公众号→“服务专栏”→“预约服务”进行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将纸质材料初稿送至市高新协会享受免费辅导修正服务。


五、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一)受理方式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邮寄纸质申报材料或到集中受理点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集中受理点提交方式


1、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7月10-14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9月4-8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集中受理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分中心(思明区虎园路2号,植物园大门一侧的公交站正对面)


到集中受理点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企业凭身份证现场取号或可提前登陆“i厦门”APP(也可登录“闽政通” APP,点击首页中“i厦门”),选择“预约大厅”→“厦门市科技局”→“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携带预约信息中的身份证并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提交材料。


(三)快递邮寄提交方式(到付仅限EMS邮寄)


1、收件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分中心(以上述集中受理截止时间最后一天寄出为准)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申报,且纸质材料确认已按时提交为准,逾期不予受理。请各企业抓紧时间组织申报材料,合理把握申报进度,避免临近截止时间前扎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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