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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7-04 11:39

 第一条   根据《思明区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思科信规〔2022〕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规范相关政策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措施》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无涉黑涉恶行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已纳入思明区规模以上软件信息业统计。

  2.已通过厦门市软件企业入库。

  3.本政策条款另有明确约定的扶持对象。

  第三条 享受入统奖励、增产奖励、增速奖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四项措施的企业,申报年度统计关系需在思明区。对于统计关系不在思明区的规模以上软件信息企业,待统计关系调整到思明区后,可在政策有效期内追溯享受上一年度相关奖励。

  第四条 《措施》第一条(一)中的“新引进”指2022年1月1日起,在思明区新设立或从厦门市市域外新迁入。

  第五条 《措施》第二条(三)中的“次年年度营业收入仍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如企业次年未在思明区规上软件信息业纳统的,不予兑现剩余部分增产奖励。增产奖励的50%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六条 《措施》第三条(六)所列研发费用补贴分两批兑现,列入首批拨付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信用信息良好;二是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三是研发管理较为规范,近两年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调整不超过20%或经研发项目评估情况良好。根据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及资金预算确定首批拨付的具体名单、比例及资金,其他企业于申报年度的第二年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措施》第四条所列引才补贴、留才奖励、专项人才奖励由人才所属企业统一申报。企业需在收到奖补资金的三个月内将其给付到相关人才,并同步向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备。

  第八条 《措施》第四条(八)“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及其他等。以税务部门按所属期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准,所得来源单位须为申报个人的用人单位。“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指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第九条 《措施》第四条(八)“申请留才奖励的人才应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对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同岗位就业经历可以视为同一家企业合并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条 《措施》第四条(九)中,申请专项人才奖励的人才在政策申报时需就职于思明区软件信息企业。同一个人才只能申请一次专项人才奖励,不得通过不同公司主体多次申请。

  第十一条 《措施》第七条“思明区的区级经济贡献”指申请对象的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度思明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地方留成。

  第十二条 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措施》、火炬高新区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措施》由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兑现工作,明确政策兑现流程和审核要求。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限与《措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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