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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8-03 00:00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规范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工商总局制定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靠前条 为了查明商标评审案件的有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三条 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应当进行当场质证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但根据案件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并在评审决定、裁定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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