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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发表时间:2020-08-25 14:10

  1、凡在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前提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详细认定尺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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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业企业:从业职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职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尺度。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立异流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立异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详细流程为: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分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须专项列出研究开发用度和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证实、自主知识产权证实、新产品鉴定等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前提的给予认定。

  (三)存案。对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有关信息纳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存案。

  (四)监视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按期不按期对各设区市、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视、检查。

  4、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已经省有关部分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立异型企业等不再重新认定,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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