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评价细则(试行)发表时间:2024-10-31 1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 本评价细则所称专精特新 “小巨人” 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是指具备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产业链配套强、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等特征,有望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评价细则适用于厦门市组织开展后备企业的申报、审核、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以及后备企业年度考核奖励项目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后备企业的统筹协调、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负责后备企业的申报组织、推荐审核、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厦门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协会配合市中小中心负责后备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申报认定、绩效奖励等有关的活动。各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申请加入后备企业名单,并制定培育计划,支持后备企业对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精准培育,夯实企业立身之本。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后备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有效期内的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后备企业的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后备企业须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应当满足一般性条件或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超5000万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3.知识产权数量条件满足其中之一:拥有2项(含)以上已授权的Ⅰ类知识产权;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同时,拥有2项正在申请的Ⅰ类知识产权;暂无Ⅰ类知识产权,拥有5项正在申请的Ⅰ类知识产权。 (二)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经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审核,属于工信部重点产业链,能够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高于20%,近2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值高于10%,并为国内知名大企业配套,市场竞争优势特别显著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后备企业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以上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登录厦门市企业服务总门户“慧企云”平台(网址:www.xmsme.cn),填写并提交《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符合性审核,确定年度后备企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经公告的后备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自动取消后备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自动取消后备企业资质;每年补充一批次后备企业,有效期内无需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对后备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后备企业应在每年二季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更新企业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作为后备企业绩效考核的依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后备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后备企业若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由市工信局进行审核,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取消后备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各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后备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信息及相关资料。市工信局对后备企业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培育成效,有效期内的后备企业若有存在第七条相关情况的,则取消后备企业资质。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于每年第二季度,根据优质梯度培育平台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对后备企业上一年的经营业绩进行后备资格复验,符合第六条所列申请条件的,可以参与上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从后备企业的专业化、成长性、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绩效评价分别从(1)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4)有效Ⅰ类知识产权数量,(5)上年度资产负债率,(6)研发机构创建情况6项指标进行考核。其中6项指标都达到的,获A等级;达到5项指标的,获B等级;达到4项指标的,获C等级;未达到4项指标的,不予资金奖励。按照A等级、B等级、C等级第一年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9万元;第二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第三年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若绩效评价等级较上年度下降的,本年度不予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数字化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最高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25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支持后备企业赴境外参展,将后备企业按规定纳入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范围,对展位费及搭建厦门特色品牌形象展区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管委会)制定对后备企业的扶持和指导政策,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九条 若发现企业存在数据造假,将依规取消后备企业资格,返还后备期间获得的所有相关政策资金,并禁止企业至少三年内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评价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资金扶持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1号)一致,若有新规,从其规定。 |